立院三讀 汽車行駛高速路後座須安全帶

中央社 更新日期:2006/12/22 13:37

(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)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,明定往後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,後座乘客必須安全帶,否則將處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、六千元以下罰鍰。

現行條文僅規範,汽車駕駛人與前座乘客行駛一般道路與高速公路須安全帶,但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鈴南下高雄輔選的回程途中,因坐後座未安全帶,行經中山高台南路段發生車禍意外險些喪命,引起各界高度關注。

經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朝龍(台北縣)等提案,主張汽車行駛快速與高速公路時,後座乘客也應安全帶確保身命安全

全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,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。修正後條文明定,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,汽車駕駛人或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未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

修正條文另明定,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,處駕駛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至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,單獨留置於車內,則處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,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951222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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